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业农村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我厅组织起草了《辽宁省农业农村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则(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10月16日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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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5日
辽宁省农业农村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业农村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以下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农业农村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是指农业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参与主体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等贯穿招标投标全过程各环节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包括公共服务系统、行政监督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及各类专业交易工具。
行政监督系统是指辽宁省农业农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及其配套监督工具。公共服务系统与行政监督系统互联互通,电子交易系统接入行政监督系统并开放对接专业交易工具。电子交易系统与专业交易工具由成人直播平台 按照市场化原则公开征集确定。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农业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指全部或部分利用国有资金,新建、改建、扩建农业农村建筑物、构筑物和基础设施(含装修、拆除、修缮等配套工程),采购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项目中不是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不是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购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农村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合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前款标准的,应当招标。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农业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规避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第八条 成人直播平台 负责统筹推进全省农业农村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省级单位或部门实施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农业农村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市级单位或部门以及不设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区实施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本地区农业农村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下单位或部门实施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地方人民政府对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农业农村工程建设项目应使用接入监管平台的电子交易系统及符合要求的专业交易工具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办分离、分岗设权原则,确定监督管理事权,建立上下垂直一体化监督管理体系。相关工作人员须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流程,熟练使用监管平台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章 电子招标
第十一条 电子招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可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场所及开标评标组织形式,依法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人资格、评标办法等要素,严格履行公平审查义务,不得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于招标公告正式发布前5日,公布招标计划,明确预算、标段、工期等内容。鼓励招标人在公布招标计划同时公示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符合法定情形的,经实施监督管理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应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电子交易系统及其他指定媒介同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原则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一经发布不得修改。确有错误的,应作废后重新发布;存在重大变更、招标失败等特殊情况的,应发布特殊事项公告。
第十四条 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招标人应按照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前期资料信息应与电子交易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自动流转。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推动文本数字化、模块化。澄清、修改应通过公告载明的系统工具进行,不得线下补充或修改。
第十六条 评标办法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无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对专业性强、难度大、科技水平高的项目,招标文件应突出技术、服务评价要素,设置异常低价甄别程序,防止非正常低价中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形式包括现金、支票、保函或保证保险等,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标人不得违规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 在满足工程建设质量、技术标准、施工进度等要求的基础上,鼓励招标人预留标段面向中小企业招标,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项目组成员实行实名认证管理,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组负责人。
招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合理报酬。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低价恶意竞争和价外加价。
第三章 电子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建设的专业能力和相应资格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符合规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分别在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载明的系统工具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相关招标资料。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或疑问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招标人应依法作出答复,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相关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离线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企业资信类信息应从农业农村领域经营主体信息库获取。选用的制作工具应符合技术和数据接口标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加密上传递交。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应线上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由牵头单位开展电子投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一)未对招标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积极响应;
(二)文件内容不完整或失真失准;
(三)未在有效时间内按照规定电子化方式递交;
(四)未按照约定交纳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严禁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除《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为串通投标线索,进一步查实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电子设备进行投标操作;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三)不同投标人在投标活动或投标文件中存在普遍性雷同;
(四)不同投标人办理的电子保函(保险)费用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MAC 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标识信息相同;
(六)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七)不同投标人项目管理人员交叉重叠;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四章 电子开标
第二十六条 电子开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公开进行,鼓励投标人远程在线参加。投标人应确认开标信息,未确认的视为无异议。对开标有异议的,应立即提出,招标人当场答复并记录。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投标文件未及时解密,导致电子开标不能进行的,应视为撤销投标。
因非投标人原因无法解密的,经实施监督管理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解密时间。
第二十八条 投标时间截止后,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不得开标和解密投标文件,应予以退回。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人应在开标时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
第五章 电子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含5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从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法满足评标需求或因远程异地评标需要,可从国家、外省或其他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应向实施监督管理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与投标人存在亲属、工作、业务合作或其他社会交往、经济利益往来等利害关系的;
(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
(三)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活动受到组织处理、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招标文件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环境下,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评标。鼓励招标人采用远程异地方式评标。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
(二)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
(三)所有投标文件均被否决;
(四)因违法违规活动导致中标无效;
(五)所有中标候选人均不能确定为有效中标人;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招标人在复核中,发现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纠正。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通过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内,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应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自收到异议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实施监督管理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对投诉处理仍不满意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定标后,招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签订合同,并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及时公布合同签订、变更等履行信息。
第三十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电子签名并存档: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四)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复核意见;
(五)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
(六)招标代理合同、中标合同;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登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下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材料,连同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其他纸质资料、音视频资料等一并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保存期内,应确保所有档案能够正常调阅。
第六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四十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单位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健全防范保护制度,坚持人防与技防相结合,采取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密码口令、筑牢病毒“防火墙”等措施,实时监测预警,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四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积极配合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牵头部门做好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日常管理,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优化评标场地、设施设备、网络数据等服务保障工作,为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无法按时正常进行的,视为特殊情况:
(一)工具软件或设备硬件故障;
(二)网络攻击、病毒入侵或系统存在严重安全漏洞;
(三)电力或网络故障;
(四)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发生特殊情况时,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补救方案处理。招标文件未明确补救方案的,由招标人提出解决办法,报实施监督管理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四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的补救方案包括:
(一)立即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迅速组织查明问题原因;
(三)能够当场解决的问题,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四)不能当场解决的问题,另行安排时间、场地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恢复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五条 暂停和恢复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核查保密情况,留存证明材料,及时向实施监督管理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监督招标投标全过程活动;
(二)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信访举报;
(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前款中,招标投标全过程活动是指招标项目登记、评标组织形式核验、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布、开标评标、中标通知书发放、书面报告备案、中标合同签订及公示等。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由实施监督管理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或相关执法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如实记录招标投标过程、数据来源及各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址和工作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损毁信息记录。实施监督管理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发出行政监督指令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响应,如实提供数据信息,协助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法限制或禁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规干预正常进行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或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干涉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一条 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数据信息应严格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和透漏。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保存、使用数据信息时,应按照涉密文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实名制管理,参与主体应持有效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相关操作,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牵头部门要求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成人直播平台 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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